关于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外国政党和政府同样存在腐败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国不是小国,腐败现象无处不在,没有绝对清廉之地,只有程度不同而已。只要有利益链存在,腐败行为就难以杜绝,医院本该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但是这几年来,医生私受贿赂,和院外医托、药品商等里应外合拿取回扣等等丑闻不断,鉴于此,呼市二轻皮肤病医院皮肤科近期作出了“关于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的有关规定”,来整肃各种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保障廉洁之风气。
关于严禁在诊疗活动中私自收费的有关规定
一、私自收费的认定。凡本院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依据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而收取患者钱物的行为,即为私自收费。本院工作人员替病人交费而不出具医院统一收费发票或不出具收据而收取押金的行为,视同私自收费。
二、私自收费的性质。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实施了改变公共财物合法占有关系的行为,按贪污论处。
三、私自收费的责任追究。凡投诉举报经检查属实或医院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查实的符合上述第一条之规定的,一律按私自收费处罚。
1、对属个人私自收费行为的处罚。凡查实私自收费100元以内的,按收取金额1:10罚款,扣发1个季度奖金;私自收费101元至200元的按1:10罚款,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待岗一个月;私自收费201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经济处罚外,待岗三个月,调离原工作岗位。构成违反党政纪规定的,一并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属集体私自收费行为的处罚。凡在诊疗过程中同一科室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私自收取同一对象钱物的,按集体私自收费论处。对主要责任人(指直接与病人交谈并收取、保管、分配现金的人员)按收取金额总数对照第一条规定处罚;其他获益者(事发前汇报、主动上交者除外)按照第一条规定以所得实际数额处罚。
3、科室负责人参与私自收费并私分的,加重处理。
4、对患者投诉举报私自收费的问题,一经查实,免收其相应的费用,由私自收费者承担;用于调查、核实事实的有关费用,亦由私自收费者承担。
四、各科室负责人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年度内发生一起私自收费行为的,科室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五、监察室、财务科是医院收费管理的督查部门,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私自收费”问题。
以上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呼市皮肤病医院温馨提示:如果患了病,请不要有太多的心里负担,保持良好的心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才是维护健康之根本。呼市皮肤病医院皮肤科拥有先进的高精尖诊疗设备,由临床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坐诊,专业诊治各种皮肤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为了方便患者及有需要的朋友更好的了解所患疾病相关信息,医院特别开设专家在线咨询服务,由权威专家在线为您解答相关疾病问题,根据病情给予专业的个性化的指导意见,提供专业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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